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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7 14:41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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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以上情况,作为债权人,如何在清算程序中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清算组、管理人又该如何依法忠实勤勉履职,筑牢债权人的财产保障屏障?本文将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明晰妨害清算罪的内涵与司法认定规则,为清算组、管理人、债权人提供应对债务人妨害清算的合规操作与权利救济指引。

  按照清算的性质和所处程序,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非破产程序中的清算包括公司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以及其他企业的非破产清算,负责执行企业财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可由企业自行成立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清算执行机构统称为“清算组”;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当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法定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专门主体接管债务人财产,此时执行清算管理事务的主体被称为“管理人”。

  虽然妨害清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都可能存在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但妨害清算罪的适格主体为清算中的公司、企业,属于单位犯罪,主观目的在于逃避公司、企业对外债务,规避清算义务;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均为自然人,其中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者均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或公共财产为目的,将相关财产私自侵占、据为己有,主观上追求个人非法获利,与妨害清算罪的行为目的存在根本差异。

  妨害清算罪的成立,是以公司、企业已依法进入真实的清算程序为前提,无论是非破产清算还是破产清算,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事实基础均是真实的。虚假破产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申请破产清算之前,是刻意掩盖企业实际具备清偿能力的事实,制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虚假破产状态,欺骗法院作出破产受理裁定,使本不应启动的破产程序被非法启动,进而逃避债务。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发生节点,即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清算程序启动之后。

  妨害清算罪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客观行为有一定关联性,行为人可能通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妨害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妨害清算罪的行为仅发生于公司、企业法定清算期间,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行为无固定时间限制;妨害清算罪实行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实行双罚制,单位构成本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涉嫌妨害清算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立即将发现的财务凭证、交易合同、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进行固定。经初步核查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15,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上报司法机关并配合开展侦查工作;对于被隐匿、转移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16。以王某某妨害清算罪为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私自接收工程质保金、且未依法将对应款项移交管理人的行为,已涉嫌妨害清算罪,管理人发现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配合管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精准迅速地掌握王某主要犯罪事实,及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有效防止其继续处置、转移企业资产,最大限度挽回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保障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有序推进17。

  对债权人而言,参与清算程序的首要且核心工作是妥善留存并向管理人提交自身债权的基础证据材料。此类证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交易合作协议、欠条借条、款项支付与结算凭证、对账确认单、生效民事判决书等债权凭证。债权人提交上述完整证据,一方面可依法证明自身债权的合法有效性、具体债权数额、合同履行情况及对应的权利范围,满足债权申报与确认的法定要件;另一方面,全面、详实的债权证据能够辅助管理人准确梳理债务人资产负债整体情况、核对财务账册记载内容,从而更高效地厘清企业对外债权债务的脉络。

  在企业非破产清算程序中,若具备法定解散事由的企业未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清算组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若企业已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拖延清算进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更换清算组,确保清算程序规范有序推进。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企业财产发生贬损灭失、进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18、《公司法》19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或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现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妨害清算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移送相关证据线索,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缴被非法处置、隐匿的企业财产,切实维护自身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清算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关键环节,妨害清算行为不仅破坏清算管理制度,更直接侵害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本文旨在厘清妨害清算罪的认定标准、与相关罪名的边界,梳理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应对流程,以此推引清算程序中清算组与债权人的应对流程,以期清算组、管理人勤勉履职,债权人有效维权,从而更好破解清算乱象,让妨害清算行为受到法律惩处,筑牢清算程序的法治防线,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债权公平受偿的法治根基。

  6.参见王伟全妨害清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浙0723刑初95号:“2020年8月31日武义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指定管理人后,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未清偿公司债务前,指使员工王某,利用王某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收取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租金,自行用于偿还债务等,未转入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和破产管理人专用账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进行清算时,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15.《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条: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上述数额,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7.参见王某某妨害清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2020)苏1311刑初101号:“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宿迁通元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已指定管理人的情况下,私自接收江苏政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宿迁通元公司的工程质保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01万余元,并对管理人隐瞒不报,擅自将上述501万余元用于支付到期贷款利息、工程款等。宿迁通元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宿迁市公安局宿某分局报案,提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王某某未将对应款项支付给管理人,涉嫌妨害清算罪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过分析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配合调查,王某某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武坚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博士,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员、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会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理事,北京产权交易所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曾参与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资深律师执业管理项目,获评汤森路透ALB 2017年“客户首选律师”,《商法》杂志“2018年中国业务优秀律师”,《亚洲法律杂志》“2021 CHINA客户首选律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公益律师”。擅长领域:商事诉讼与仲裁、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及重整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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