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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原告一,胜诉方)与李娟(原告二)1997 年 10 月登记结婚,2006 年 5 月离婚。1999 年 11 月 6 日,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王强与昌平县某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后权利由乙公司承接)签订《北京市某售房协议》,购买 “一号房屋”(昌平区),建筑面积 78.53 平方米,总价款 15.8631 万元。协议约定:王强支付首付款 2.8631 万元,尾款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开发商需在房款付清、房屋交付后 10-12 个月内协助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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