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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住房租赁的社会公共服务定位,通过构建“稳租金、保权益、强监管”的制度框架,将租房从“市场自发行为”升级为“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例如,针对“押金难退”这一长期顽疾,《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并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将市场主体细分为个人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个人出租住房的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个人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闲置房源入市;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身份信息的职责,未履行核验责任的,会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的制定正是基于对市场失灵的纠正,通过政府规制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权益,实现住房租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对于个人二房东问题,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适用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对于押金、预收租金被挪用等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北京等各地的先行先试,印证了这些制度设计的实践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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